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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混矿内销完税价格如何计征

时间:2020-06-22 来源: 浏览:1148

导语

保税混矿是指特殊区域内企业对以保税方式进境的铁矿砂进行简单物理加工混合后再复运出区或离境的业务。
为满足高炉生产需要,国内钢铁企业过去通常会在厂区对不同品质铁矿砂进行混矿作业,而保税混矿通过在港区保税堆场将不同品质的矿砂原料根据企业需求进行混合配比和质量优化,实现了境外优质矿山及加工厂向国内的“搬迁”,在降低境外铁矿企业混矿成本的同时,也有效降低了国内钢铁企业的采购成本和物流成本,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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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

提货出区自用的保税混矿如何确定

完税价格

企业


我们公司从国外购买了两种不同品质的铁矿(A矿和B矿),以保税方式进口,在特殊区域内简单混合成C矿后,没有再卖给第二家企业,是提货出区自用的,没有发生销售,那可以直接以消耗的A矿和B矿总价作为C矿的出区价格吗?

 




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法律条文:

A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第十一条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内销的保税物流货物,海关以该货物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时的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内销价格,是指向国内企业销售保税货物时买卖双方订立的价格,是国内企业为购买保税货物而向卖方(保税企业)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第十三条规定: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依据本办法第四至十二条规定确定的,海关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以下项目:

1.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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